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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星期四
周一至周五出版
第16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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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命同价彰显社会公平

文章出处:  政经  作者: 梁思奇  发布时间: 2006-9-15

  近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条例》在“人身损害赔偿特例”条款中确定,农村、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是广西在社会公平建设上迈出的又一大步。
  人的出身不同,职业各异,能力本事有大小之分,财富积累有多寡之别,但每个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都是平等的。那种以人的“成长成本”、“社会贡献”不同为由,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居民生命不同价的辩护,实际上是视人为“物”,是对健康权和生命权生而平等的否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尤其突出地反映在对农民的身份歧视上。有关法规设定人身损害赔偿将赔偿权利人区分为城镇和农村居民,按两种不同标准进行赔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有人担心,按照“城乡同价”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会加大责任人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造成一些人钻空子,通过故意制造人身损害非法谋利,进而影响社会效率。我们说,法律如果存在漏洞应及时弥补,对非法行为应予以打击,但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平等的原则不能放弃,社会公平公正不能损害,因为它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义。
  从这个角度看,实施城乡统一标准的赔偿,出发点并不是由于农民进城打工或定居,消费和收入与城镇居民接近的缘故,而是体现对每个个体生命的尊重。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希望看到各地有更多这样的创新思维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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