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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8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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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让无视安全者倾家荡产

文章出处:  政经  作者: 赵艳红  发布时间: 2007-7-18

  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高空坠落……今年上半年,全国又有4.5万人被安全事故夺去了生命。
  有人用“天灾”来安慰遇难者的家属。然而有些事故与其说是天灾,不如说是人祸。
  今年4月18日7时45分,辽宁清河特钢厂发生钢包脱落事故,高温钢水流入了旁边的会议室,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没有人能预料到钢包会在那个时刻脱落,但是懂得安全知识的人应该知道,会议室不能设置在离钢包仅有五六步远的地方。 
  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亟待提高。但逐利是商人的本性,不能完全希望于其自觉自醒。更有效的推动力还在于其违法的成本是否大于守法的成本。
  国家安监局昨日公布的《〈安全事故和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明确,对于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对于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分别处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以往的惩罚方式多是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且相对较低。罚款年收入的80%,就意味着责任人赚得越多,违法后的惩罚就越高。有谁会舍得年收入的八成打了水漂,白忙活一年呢?
  重罚之下才有安全。国家安监局此举犹如在企业负责人的头上悬了一把利剑,让他们不敢疏忽安全,不敢在事故后见死不救或者是一走了之。
  不过有了严格的惩罚制度也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效果如何还要看制度的落实情况。惩罚制度虽严格,却形同虚设,无异于对法律威严的践踏和对违法者的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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