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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日报报道,海南高院日前又出新规:“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并且给出了一个很贴近和谐社会主旋律的理由——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促进社会和谐。 海南高院做此规定,看上去好像不错——既能使刑事案件受害人更易得到经济补偿,又化解社会矛盾。但笔者以为,这个规定的出台过于仓促,副面效应恐怕会远远超过正面。因为,赔偿之后如何量刑很难把握,结果就会变成“以钱买刑”。而法律绝对不宜鼓励“以钱买刑”,使法律的天平倒向金钱。 “以钱买刑”,这等于是告诉那些潜在的犯罪者,只要有钱就可以犯罪后再主动赔钱,就不用接受刑法的处罚。如果法律给了这些潜在罪犯的这个“尚方宝剑”,结果只能使那些不造成重伤害的犯罪大幅飙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明确,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财富等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高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论你有没有钱,只要你犯罪了,就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同时附带必要的经济赔偿。 诚然,如海南高院所言,当前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确实很难,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的赔偿也是应该的、必需的;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由国家出面,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及赔偿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又没有得到赔偿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而不是做出此类规定,以免形成新的社会不公。而据媒体报道,我国目前已经有地区在试行刑事犯罪受害人赔偿由国家支付,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出台刑事犯罪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 想和谐却造成更大的不和谐。正像一位网友说的:“和谐社会不是这个和谐法!这是对建立和谐社会的误读与曲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