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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7星期二
周一至周五出版
第16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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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拾股东权利倒计时

文章出处:  北京商报  作者: 赵磊/文 王晓莹/图  发布时间: 2007-10-31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此后13年,国企再未给国家分红。但随着国务院近日《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国家将重新行使作为国企股东的权利。

  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于2008年全面展开,今年则在部分企业试点。然而更多的国企仍在等待着他们应如何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具体措施出台。

  国有资本试行经营预算

  根据国务院9月14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财政部宣布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试行工作将于10月启动,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今年试行阶段减半征收。

  “很明显,这次《意见》中只有石油石化、电信等传统垄断性行业企业收取的利润相对比较高,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全适度。”对于分红的意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研究员刘耀威给出自己的理解。

  他认为,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是政府实现经济管理职能和保证国有资本有效运营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这也是负责监管机构的国资委一直坚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理由。国资委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在国家尚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拥有国有资本收益自由支配权。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而困难企业的职工收入则不断下降,由此产生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将导致社会分配不公。

  另外,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上,两大部委也进行了职权的划分和协作。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今后央企红利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上来的钱交给财政部,纳入中央财政大预算,由国资委负责制定详细的预算。

  国企已具向国家分红能力

  “国家作为所有者和出资人向企业收取红利是天经地义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际上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的,也是国家调整企业职能的一种手段。如果不这样,就是否认市场经济投资收益。 

  刘纪鹏说,之所以已经有13年没有收取,是因为国企改革没有到位。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的国有企业实行税利合一,向国家缴的税其实也是向国家分红,但是当时由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刚刚起步,大批国企破产,国企分红更是无从说起。“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国家作为出资人应该收取红利了。”

  对此,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说,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作为投资者理应收取投资收益。《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应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是其应尽的义务。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需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利润。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费用、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沉重,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了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其改革和发展。 

  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企业历史包袱基本解决。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193亿元,税后利润达6252亿元。国有企业从总体上已经走出困境,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经营预算分工先财政后国资

  在《意见》出台前,业内就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是什么关系”产生过争论,在争论的背后,实际上是在争论到底由谁来主管?甚至有些人担心:如果不明确,有可能产生国资委和财政部两大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都属于政府预算。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这位负责人还向记者表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后,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支出将逐步从政府公共预算中退出。考虑到相关政策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期间,政府公共预算中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如政策性关闭破产支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等支出继续予以安排。另一方面,《意见》还规定,必要时可将企业上缴的部分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究竟谁来主管?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预算法》,《意见》中明确,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在明确了谁来主管的问题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部门如何分工也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编制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现在能走到这一步已经很不错了,但这次改革还不能算真正到位。”刘纪鹏表示,按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由国资委独立进行编制,但现在时机还不成熟,只能先上缴给财政部,然后根据国资委具体情况再划拨给国资委。“所有的事情都不能一蹴而就,应该一步一步来。”

  专家建议依年盈利制定分红

  根据《意见》,财政部考虑到2007年已过大半,今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预计总金额为170亿元,相关工作将于10月份启动。 

  记者在采访一位国企负责人时,他谨慎地表示,有关国企如何向国家分红的暂行办法出台将会给出实际的操作办法,而在办法没有出台之前,“不便发表看法”。“此次收取的税后利润比例较低,企业仍将保留大部分税后利润,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和改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资本收益只是向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收取,因此不会给企业改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刘耀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提出,虽然《意见》规定向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但这种收取比例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运作方式进行调整。“最好的办法是根据企业每年盈利情况收取,避免一刀切的方式。”他也同时表示,在收取的具体操作上,国资委有必要与财政部进行具体协商,并向企业公布收取的详细办法、用途等,避免成为部门之间的羁绊。

  国企利润上缴不会影响股价

  其实,在这次《意见》后,除了关心收取的办法和方式外,最让业内人士关心的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会有什么影响,甚至对股市的影响。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意见》出台后曾向记者表示,税后利润按企业的财务报表剔除少数股东权益核定,对这些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直接影响。 

  刘耀威则认为会对目前股市造成小波动,但不会出现大的震荡。

  “毕竟这些企业都是规模型垄断型企业,本身股票价值就比较高,出现小的波动很正常。”刘耀威认为,央企向国家分红,在一定意义上是将这些利润上缴了国家公共财政,并不是国有资产无形流失,因此,不管对企业自身发展还是对上市公司股票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刘纪鹏则明确告诉记者:“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他的理由是,在企业分红时,股份中存量价值包括国家股和社会出资人股以及个人股。以前,在分红时,国家那部分并没有真正分给国家,而是作为企业自身发展被收走,现在,向国家分红等于一部分资金到了国库中,而社会出资人股以及个人股不会有任何影响,因此也就不会对股票市场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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