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原实施21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也同时被废止。 新条例对诸多的损坏风景名胜的行为都做了硬性规定,如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开矿破坏景观、植被,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物品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针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等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直接处以50元的罚款。 旅游大“热”之后,大大小小风景名胜区成为各旅游城市的“招牌”,游客增多之后,各类看准了“旅游经济”的投资者也纷至沓来,将这些不可再生的景区当做“摇钱树”,修建各种和赚钱有关,和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人为破坏的日益严重使得许多景区“满目疮痍”,同时增多的垃圾也使许多景区美景不再。此时,针对著名景区的保护不力,各方专家保护呼声也日益高涨。现在《条例》出台后,对损坏风景名胜区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景区的保护决心之大。 其实,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一些投资者通常有着“聪明”却又“愚蠢”的头脑,他们善于投资眼下的“热”项目,赚取大笔资金,却愚蠢地不去保护他们的“摇钱树”,拼命索取甚至连根拔起,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慢慢地断绝了自己的财路。因此,《条例》出台后,大笔的罚款希冀可以变成一只“重锤”,及时地敲醒那些还在盲目“拔树”的投资者,在有力保护风景名胜的同时,促进整个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