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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管箱责任认定惹争议

文章出处:  经济与法   作者:  郭莹/文 王晓莹/图   发布时间:  2008-7-11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高纬度战栗》中,剧中陶里根市副市长祝磊为了保险起见,将一份记录着当地最大的一家企业违法行为的检举信存放在银行保管箱中。可随后银行意外失火,让这份证据毁于一旦。其实类似这样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上演。事主蒋先生放在银行保管箱的钱变少了,银行却不认可。报案两年警方至今未破。无奈之下,事主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失窃钱财。那么银行该不该赔偿这笔银行自己都不清楚究竟有没有的财产呢?

案件回放

  保管箱内丢失50万港元

  事主状告银行要赔偿

  两年前,广州发生了一宗罕见的银行保管箱失窃案,蒋先生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的50万港元不翼而飞。时过两年,警方仍未将该案侦破。最近,蒋先生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50万港元。

  据蒋先生讲,他使用银行一小号保管箱已经五六年了。前年4月25日,他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又开了一个大号的保管箱,编号为33898,并在里面存放了200万现金,其中100万为港元,100万为人民币。其中,港元分为两叠,每叠50万,人民币则是每10万元一叠,共10叠。然而,前年6月12日,他开箱发现,里面一叠50万的港元不见了!

  由于夫妇两人都能开启该保管箱,蒋先生便怀疑是妻子拿走了50万港元。回家后,他跟妻子反复核算,发现确实是少了50万港元,但妻子却不承认自己取过保管箱中的钱。由于每次开箱,银行都要核实身份,并有开箱记录。蒋先生根据银行开箱记录,确信妻子自他上一次开箱后并未开过箱。

  那么这钱怎么会没有了呢?6月15日,蒋先生将失窃的事反映给了银行,并表示自己打算报案。但银行劝蒋先生先不要报案,由银行先做内部调查。

  6月29日,银行告知蒋先生,经内部调查未发现33898号保管箱被盗的情况,于是蒋先生马上向黄花岗派出所报了案。时至今日,此案仍未侦破。在此期间,蒋先生多次催促银行提供监控录像,均被拒绝。

  蒋先生起诉后,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向公安机关和银行调取监控录像资料。公安机关答复称因时间太久已无法调取录像。而银行方面则称,因保管箱内的东西涉及客户隐私,银行录像只是对保管箱周围环境的监控,并不是对具体保管箱的监控。银行的监控录像一般只保留1个月。事件已过去两年,录像资料已销毁。

  律师说法

  银行存在违约责任

  有一点可以肯定,银行需要担责。但承担的责任需因取证情况而定。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认为,客户在向银行租赁保管箱的过程中,实际上与银行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银行方面的业务说明,银行一般将这种业务定性为租赁。

  银行将保管箱业务界定为租赁性质,主要是防范银行本身的风险。但对客户来说,租赁的风险要远高于保管。《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给被保管人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若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很显然,对银行来说,保管的责任大于租赁的责任。但对于客户来说,租赁了保管箱,就如同租赁了一个写字间一样,作为出租方应保证其写字间内部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若因此出现财物失窃的情况,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有及时提供诸如监控录像等证据的义务。

  在本案中,蒋先生4月25日放入、6月15日告知银行失窃,时间较短,银行应当保留有整个监控录像,以证明客户存入、取出以及自原告存入后至案发期间是否有人打开过保管箱。

  因此,蒋先生在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后,银行拒不提供案件相关证据,蒋先生可请求法院推定自己的主张成立。

相关链接

  保管箱可放私人秘密

  银行保管箱实际上就是客户通过承租的方式从银行租赁一个保险箱,将自己贵重的物品、重要的文件、有价证券等财物放入保管箱由银行代为保管,并按租期向银行支付一定费用的银行业务。

  客户租用保管箱后,银行会让客户验收两把钥匙。客户每次打开保管箱均需两把钥匙,一是客户自己所带的保管箱钥匙,一是放在银行里的公匙。此外,租用人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加盖预留印章后才能打开箱门,每次打开箱门的时候,也只有客户一个人在现场。箱内的东西只有客户知道。和银行存款不同,放入保管箱的钱不经过银行账面。

记者调查

  多数银行

  未明确赔责

  记者在查看了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几家开设有保管箱业务的银行保管箱协议后发现,只有建设银行在其保管箱业务租约中约定:如因银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置放物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且客户能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之内容及价值,由银行按客户遭受的实际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

  刘世杰表示,建行虽然也将保管箱业务定性为租赁,但赔偿责任类似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这样划分能减轻银行自己的举证和赔偿责任。”

  银行录像成存放物

  是否属实的关键

  虽然在客户开箱存放过程中,银行并不知悉客户所存放的物品,但根据银行的工作要求,在办理各种业务时,银行都会对办理过程进行监控录像,银行可以在客户提出主张时,调取监控录像,以辨别客户主张是否真实。如果与客户所述有误,客户就要自己举证来证明损失了。

  这就是说,如果客户当时以包裹形式存放,银行录像也无法知道里面存放何物,即使失窃凭录像也不好举证。从而埋下失窃隐患。

  商报记者 郭莹/文 王晓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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