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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集体诉讼4年坎坷背后

文章出处:  北京商报   作者:  肖玮   发布时间:  2008-6-23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上图为打捞上来的飞机残骸;下图为悲痛的遇难者家属。

  商报记者 肖玮

  2004年11月21日,是一个多数人已经淡忘了的日子,但有55个家庭却永远无法忘记这一天。这一天发生了震惊海内外的包头空难,55条生命瞬间被夺走。因不满航空公司的微薄赔偿,部分遇难者家属最后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索赔之路。尽管索赔时至今日仍没实质结果,但波折漫长的起诉过程让这起索赔案不可取代地成为中国民航空难赔偿史上一个典型性案例。

  上周一,32名包头空难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在美国和北京起诉遇阻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他递交的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7天内法院应书面告知是否受理。而被告之一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并未接到法院要求应诉的通知。

  “如果受理,这将是中国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空难集体诉讼,并有可能改变中国法制史;但也有可能没有明确表态,再次使该案成为‘抽屉案’。”郝俊波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忧虑。

  “长臂管辖”未撬动跨国诉讼

  2004年11月21日早晨,一架庞巴迪CRJ-200LR支线喷气式飞机(注册号B-3072)航班从中国包头机场起飞,目的地为上海虹桥机场。起飞不久,飞机仍处于爬升阶段时,有人看见事故飞机的发动机(一处或两处)冒出浓烟。根据相关消息,飞机在坠落之前开始失去平衡,剧烈抖动。机组人员在飞机起飞后不久即失去对飞机的控制,致使飞机坠入距机场大约两公里的南海公园一处已经结冰的湖中。机上全部乘客47名、全部机组人员6名,以及一名地面公园工作人员和在公园的一名游客均不幸遇难。因飞机在空中爆炸,现场惨不忍睹。

  空难发生后一周,东航公布了赔偿方案——对每名遇难者全部赔偿额21.1万元人民币。但是,这个赔偿金额引起部分空难家属的不满,更有不少家属认为此次事故调查和处理不透明。

  在国内赔偿引发争议的同时,包头空难引起了一些律师的注意。在空难发生不久,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前往包头寻找遇难者家属,并说服了他们授权律师在美国代为提起诉讼。这也就是当时引起轰动的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

  据记者了解,之所以在中国发生的空难可以在美国起诉,是基于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长臂管辖”,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美国州外甚至国外。 

  “最低联系”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比如,可以是被告“有意接受”,或者被告在法院所在地有“营业活动”等等。在包头空难中,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生产的,空难事故不能完全排除发动机故障的可能性。同时,飞机的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这些联系显然足以满足“最低联系”,在美国起诉于是成为可能。

  2005年10月,郝俊波代表32名受害人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立案后,东航律师以管辖权的理由要求此案由中国境内法院管辖。2007年7月5日,美国法院做出裁决,暂停在美审理该案。据郝俊波介绍,包头空难案历经3年,原被告双方曾于2006年底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遇难者家属共计1175万美元,但由于东航反对,并提出管辖权问题,由GE、庞巴迪及东航三方共同承担的赔偿金额至今仍未兑现。

  国内起诉遭遇“抽屉案”

  随后,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包头空难案移到中国境内审理。去年11月22日,郝俊波律师代表32名罹难者家属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中国法律规定的人身死亡损害赔偿金,但法院至今没有明确表态。今年6月,郝俊波第二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仍遭到拒收且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的“答复”。没有了书面文件,也就没有了正式书面上诉依据,空难集体诉讼案因此陷入尴尬。

  在法律界有个术语叫“抽屉案”,是指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裁定的做法。案子像被法官给扔到抽屉里,只能在抽屉里待着,根本没人会审理。让包头空难受害人无法接受的是,包头空难正成为让人心寒的“抽屉案”。

  无奈之下,包头空难受害人选择在上海一中院继续起诉。“希望这次起诉不再是抽屉案”成为受害人家属共同的心声。

  针对包头空难受害人遇到的情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表示,他已经看过雷曼律师事务所就包头空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等有关材料。“我认为这些材料完全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立案的要求, 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律师表示。

  该律师认为,像这种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书面裁定的现象源于中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上的一个制度缺陷。中国民事诉讼法划分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单位处理民事争议的权限,同时为了防范当事人滥用诉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较高的起诉门槛,且将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权力赋予法院立案庭行使,立案庭享有拒绝受理的裁量权。

  从理论上说,当事人享有接近法院、接近司法的裁判请求权,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因此立案庭原则上不得拒绝受理案件。但实际上立案庭就享有这样的权力。中国的诉讼法学者早就注意到了该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来根本改变这种情况。中国最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起草人之一的江伟教授曾提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取代目前的立案审查制度,以确保当事人起诉的权利。

  不降赔偿标准 律师坚持三公司共赔

  据郝俊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显示,经过4年,受害人家属要求的索赔金额并未减少。作为包头失事飞机的生产、维护方,庞巴迪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公司被受害人家属共同推向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损害赔偿金1175万美元及相关利息;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郝俊波认为:“从目前原告所掌握的信息包括我国民航总局简单公布的部分事故调查报告来看,本案是重大责任事故。可能是由于被告东方航空的工作人员及代理在飞机起飞前没有给飞机除霜,导致飞机升力不足,失去控制并坠毁。当然目前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无法排除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或发动机及其零配件的制造设计缺陷/飞机及其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存在结构性缺陷、老化、金属疲劳或其他可能导致操作失灵或结构性故障的因素/未经适当和准确和安全运行说明和警示即交付事故飞机及其发动机与其他零部件’等,所有被告的其他过错因素是否和东方航空的过错共同促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所以无法明确各被告之间的责任构成比例。因此我们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赔偿金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遇难者临终前被迫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恐惧及严重的人身伤害。因为坠机发生在乘客刚登机,离开地面还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所以可以肯定:在不幸罹难之前,他们都是清醒的,每个人都是在有意识的状态下极度痛苦地死去,坠机现场惨不忍睹,”郝俊波表示,“同时,因为乘坐飞机的遇难者多为年富力强的家庭支柱,他们上有老下有小,他们的离去, 令家庭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陷入崩溃。空难的发生不仅使遇难者当场丧生,还导致一些家属因为承受不了家破人亡的打击而去世或神经失常。”

  对话

  遇难者家属:“希望我们的不停起诉能给相关法律以触动”

  对话动机:高昱  遇难者家属之一,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始跟高昱的家人谈赔偿事宜。经多方做工作,高昱一家不情愿地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接受了航空公司的20多万元赔偿费。但随后又联合其他部分受害人家属走上继续索赔之路。

  北京商报(以下简称“商报”):您跟死者是什么关系?航空公司的赔偿是怎样开始的?

  高昱:我是最早加入诉讼的家属之一,在包头空难中遇难的是我的哥哥,哥哥是一名警察,是个热心人,同时在6个兄弟姐妹的大家族里,他也是绝对的“核心”。我跟哥哥最亲,连手机的开机画面,两兄弟都不约而同输入一句同样的话:我爱我家。失去哥哥,对这个大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空难发生后第二天,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始跟我的家人谈赔偿事宜。但我当时就觉得程序不对,连事故原因都没有查清就谈赔偿,感觉好像拿了这些钱事情就了结了。我很抵触这样的处理方式,和其他家属一样,悲痛之余,我想要知道事故原因,惩罚责任人,而不是拿一笔钱走人。 

  商报:之后又怎么走上索赔之路的?

  高昱:在多方做工作后,我们一家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不情愿地接受了航空公司20多万元的赔偿费。但后来郝俊波律师找到我们表示愿意做包头空难受害人代理律师,这样,我才决定联合其他部分受害人家属开始索赔之路。 

  商报:转眼4年快过去了,你们一直没什么实质性进展,没想过放弃吗?

  高昱:虽然经过了4年并不顺利的起诉过程,但我并没想过要放弃。近段时间来,我特别关注山东胶济线火车相撞事故的赔偿情况,我一直盯着电视不希望错过任何的相关新闻。因为我觉得这起事故和包头空难很类似,希望能有借鉴意义。

  商报:如果这次的结果仍然不尽如人意怎么办?或者说索赔进行不下去了,你还能坚持什么呢?

  高昱:(长时间的沉默后)这种情况非常可能,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前经常联系的受害人家属现在联系越来越少了,当然,一方面大家都不愿谈起那场意外空难和死去的亲人,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大家快没有信心了。

  不过我会坚持下去,因为总得为死去的哥哥做点什么。我们兄妹因为都有工作,也算是一种精神寄托,平时工作一忙就暂时缓解了对哥哥的思念,但年迈的父母直到今日都生活在失去儿子的悲痛之中,可能今生都无法解脱。所以,即使最后我们的诉讼没有任何结果,但如果通过我们的不停起诉,给中国空难的相关赔偿法律法规以触动,为以后的类似事件索赔以借鉴,也算是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

  法学专家:“索赔4年未果反映出两大法律缺陷”

丁相顺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话动机:包头空难已经过去快4年了,时至今日,支持遇难者家属继续起诉的动力不仅是要得到更合理的经济补偿,更是要为死者讨还公道,而让外界持续关注这起空难诉讼的原因不仅是对死者的同情,更是对中国现有司法程序的思考。昨日,针对包头空难4年艰难波折的诉讼道路,记者专门采访了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

  商报:包头空难索赔4年至今没有结果,您觉得这反映了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丁相顺:包头空难索赔4年至今没有结果反映出多方面的问题。在中国国内法上,既有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有程序法的问题。同时,也表现出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中国国内法与国际通行做法之间的差距。

  在实体法处理上,目前我国涉及空难死亡赔偿金额方面的法规主要是民航总局2006年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法律文件的问题表现在限定了航空赔偿的较低数额和划分城乡居民的不同赔偿标准。很明显,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公正,另一方面显得机械和滞后。

  在程序上,各级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很少受理,甚至都不向当事人签发不受理通知书,存在着学者们称之为“抽屉案件”的现象,使空难受害人丧失了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合理赔偿的渠道。

  商报:此次包头空难索赔1000多万美元,您觉得在中国是否能得到如此多的赔偿?在中国的空难受害人是否存在赔偿过少等问题?

  丁相顺:因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赔偿限额,所以,很明显在中国是不可能得到如此巨额赔偿的。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由于这个数额限制,导致发生在中国的空难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绝对数额确实比较低。

  当然,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对于绝对数额的接受认可程度是不一样的。生前收入较低的人接受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对生前收入较高、事业有成或者消费水平较高的受害人来说,对这一数额的认可度就比较低。而乘坐飞机的旅客大多数是收入较高的群体,因此,规定40万元赔偿这一较低的限额不太合理。应该参考国际做法,设定一个较高的标准,在这一标准范围内,由航空承运人和受害人之间协商解决。

  商报:郝俊波律师在北京帮包头空难受害人两次起诉,均遭法院拒收,您认为这是否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为何会发生这种问题?

  丁相顺:由于种种原因,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一些基本条件,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出于种种考虑,会对一些影响范围大、比较敏感的案件拒绝受理。对于这些案件,受理法官往往不会对当事人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使当事人无法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查。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法院放弃了其解决空难案件的职责,是不负责任的,既不利于息诉止争,也不利于通过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促进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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