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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变股份 员工讨薪获支持

文章出处:  北京商报   作者:  李雪   发布时间:  2008-6-13

  冯女士曾是北京范特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于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入股的工资获得劳动仲裁支持,冯女士被公司诉至西城法院。因认定员工工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法院一审判决范特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范特西公司于2006年底由包括冯女士在内的3名股东出资注册成立。在公司的筹备阶段,公司与股东之一冯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持股协议书》。根据约定,冯女士担任公司创意总监职务,月工资7474元。公司按照每股3.15元的价格向冯女士等股东进行“工资融资”,也就是相当于冯女士每月用7474元的薪水进行投资。2007年9月中旬,冯女士离职,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的工资8968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冯女士的申诉请求。

  范特西公司认为,劳动法并不禁止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工资进行处理。按照仲裁的裁决,冯女士可以毁约,并从公司财产中抽回资金,侵犯公司的利益。因此起诉要求不支付冯女士工资及补偿金。

  而冯女士则认为,公司将企业向股东增发股权和支付工资混为一谈,工资与股权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互相取代。她不应因是公司股东而无权获得劳动报酬。她与范特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劳动,公司没有给她发放工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约定工资是股东的出资,这属于无故扣发员工工资。

  法院最终驳回了范特西公司的起诉,范特西公司应依法向冯女士支付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的支付。”法官表示,工资支付必须用现金支付,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范特西公司以发放持股凭证的形式代替货币向员工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双方之间关于股权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因此,公司应依法向冯女士支付工资89688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22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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