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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文章出处:  经济与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6-6

  断落高压线致人受伤

  村委会得出医疗费

  李先生:我早起如厕,被十字口村公用厕所外面断落在地上的高压电线击伤后昏迷,经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左小腿。我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是否可以向村委会索要?

  法官解答: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李先生的各项损失,都应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即十字口村委会予以赔偿。

  定做方擅自中止合同

  制作方应获“可得利损失”

  孙先生:我公司与一化肥厂签订了加工定做100万条编织袋的合同,约定每月生产数量以化肥厂传真为依据。但制作了20多万条编织袋后,化肥厂既不再下单,又不与我们解除合同。我们是否可以向化肥厂索要合同未履行完所损失的可得利益?

  法官解答:孙先生与化肥厂签订的加工定做编织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化肥厂作为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也应该赔偿孙先生因合同未履行完所损失的可得利益。

  乘客伤人后去向不明

  的哥载客逃离需担责

  陈先生:我在加油站等候加油时,与后面出租车内两名乘客发生争执,并被他们打伤。事后,出租司机周某带着打人乘客逃离了现场。我能不能要求出租司机和他所挂靠的出租公司对我进行赔偿?

  法官解答:周某与两名乘客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暂时无法找到乘客,司机周某应对陈先生先予赔偿,待乘客出现后,周某可再行使追偿权。同时,周某与出租公司虽存在挂靠关系,但周某的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并非代表其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出租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报记者 李雪

  本栏目将专门为读者解答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邮件的方式与本报进行互动。

  短信热线:13911627614

  互动邮箱:sbsdbd@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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