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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车辆减征3个月税费

文章出处:  头版   作者:  郭莹   发布时间:  2008-7-2

  商报讯 (记者 郭莹) 北京市昨日公布对奥运限行期间车辆减征税费的决定,包括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停驶的单位车辆、禁止行驶的黄标车以及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均减征7、8、9三个月的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全市税费减免总数达到13亿余元。

  据了解,2008年车船使用税及养路费仍按规定收取,停驶机动车减征费用将在车主缴纳2009年相关税费时予以抵扣。

  若减征车辆车主不愿先行缴纳2008年7月至9月养路费的,可于7月19日前到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停驶,并持停驶凭证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对于违反限行擅自上路行驶受到交警查处的车辆,将不能享受当月养路费的减征。不过,车船税的减征并不会受到影响。

  市税务局介绍,在办理车船税减征手续时,个人纳税人需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一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的征收窗口或代收代缴网点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单位纳税人应自行计算、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对于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盗抢、报废、灭失等事故的减征车辆,车主可在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停驶减征税款和养路费手续。对于过户车辆,一律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和养路费时予以抵扣。对于7月1日(含当日)后新购买的车辆,则按车辆登记之月开始减征至9月30日止,10月1日起开始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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