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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报业绩将追刑责

文章出处:  北京商报   作者:  崔吕萍 郭莹   发布时间:  2008-5-13

  商报讯 (记者 崔吕萍 郭莹) 类似“东方电子”、“银广夏”这样多报或者瞒报资产利润的上市公司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新规对规范目前资本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对证券市场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虚报资产利润被证监会公开处罚。其中,“银广夏”、“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科龙电器”虚报注册资本案均在业界造成较大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虚增资产、利润将造成投资者高价购买股票;虚减业绩则会直接导致投资者年终分红份额缩水。

  目前,仍有很多财务专家对包括东盛科技、鄂尔多斯在内的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质疑。

  《补充规定》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等4类经济案件的追诉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

  (相关报道见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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