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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类公司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业务!银保监会拟实行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陈婷婷 胡永新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3-02-02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2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Ⅰ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Ⅱ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Ⅲ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Ⅳ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Ⅴ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

根据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具体而言,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Ⅲ类公司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对于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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