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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诚信划出14个重点领域,失信者将面临这些惩戒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方彬楠,陆珊珊 网编:方彬楠 2022-11-14

壹图网/图

惩戒商务失信行为将有法可依。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划出了商务诚信建设的14个重点领域,失信主体或将面临市场禁入、行业禁入、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惩戒。

业内分析指出,《意见稿》首次将社会信用体系上升到法律层面,由此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过,如何管理“管理信用信息”的相关机构,也需引起重视。

涵盖14个重点领域

本次《意见稿》共十一章,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板块的重点建设领域。其中,商务诚信板块划出了14个重点建设领域,包括生产、流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和进出口贸易等。如在工程建设领域,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选取这14个领域作为商务诚信建设的重点,有其必然原因。”北京社科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鹏分析表示,“一方面,这些领域是国计民生非常重要的环节,对经济社会运行和民生保障而言都很重要;另一方面,这些领域可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的场景很多,并且已经有很多应用场景被纳入此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有一定的建设需求和基础。”

“同时,这些领域也是最容易出现失信行为的领域。”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洪涛进一步表示。湖北省一位农民工黄先生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很多建筑企业或包工头本就是在年底才统一给农民工结算工资,但从今年拖到明年的事并不少见,且因这一群体学历普遍不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如何合法地保护自己。

值得一提的是,就合法性而言,本次《意见稿》是我国第一次将社会信用体系上升至法律层面。此前,我国对相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各有规定,但并未完全形成系统。如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被列入失信板块,此前主要依靠的是人社部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失信或被市场禁入

在明确了各大板块的重点建设领域后,《意见稿》对相关主体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也有所规定,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在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事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选择。除国家机关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

对失信惩戒措施则实行清单管理,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行业禁入,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出境等失信惩戒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约束。

王鹏认为,这种失信惩戒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样以工程建设为例,过往相关企业和包工头等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肆无忌惮,大多是因相关惩戒并未触碰到相关利益。而本次失信惩戒明确,国家机关可对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投标,而这对以参与各种项目建设为主的建设企业来说极为重要,可以使相关主体轻易不敢触碰法律底线。

“社会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发展包括经济社会运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很长时间以来,这个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属于缺缓状态。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在加快,但一直面临没有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的问题。有了本次《意见稿》则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王鹏说道。

纠正失信行为可修复信用

在对社会主体的信用监管上,《意见稿》明确,国家授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处理公共信用信息。国家建立全国和地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负责收集、加工、提供、保存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国家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按照目录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及时进行更新。

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上,信用信息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的,有权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如满足修复条件,认定单位可采取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查询、集中公示等提供失信行为信息的行为,删除失信行为信息等信用修复措施。

《意见稿》强调,“认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停止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惩戒措施。

这也透露出一个信号,如何管理“管理信用信息”的相关机构需引起重视。就社会信用体系中覆盖最广的征信机构而言,《意见稿》明确,国家对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实行统一许可管理。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时,评分方法应当客观、公正,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意见稿》第十章则就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如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是‘慢工细活’,切忌‘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早日出台。”洪涛说。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陆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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