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述评 张天元)6月29日,#鹿晗起诉炸鸡店侵权获赔5000元#登上热搜。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原告鹿晗称,诸暨市星派餐饮店在其经营的炸鸡外卖商铺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鹿晗照片和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涉嫌侵犯鹿晗肖像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店铺将鹿晗肖像制作成推荐人使用在产品首页图,使公众误认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销售的商品存在代言关系或合作关系。诸暨市星派餐饮店未经鹿晗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诸暨市星派餐饮店注册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为个体工商户,目前登记状态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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