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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实施预付卡新规:“7天冷静期”内未使用有权要求退卡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赵述评 蔺雨葳 网编:刘一博 2021-11-26

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述评 蔺雨葳)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

具体来讲,将规定预收资金存管,防止恶意卷款跑路。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北京市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超过一定规模还将备案。

《条例》提出,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指出,商家不得设置“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此外,《条例》提出,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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