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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陈婷婷 胡永新 网编:孟凡霞 2021-10-22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实习记者 胡永新)10月2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在实施业务专属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方面,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满足如下等要求:

一是产品名称应包含“互联网”字样,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销售。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

二是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三是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四是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此外,还应满足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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