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8月23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以下简称“人民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实际,央行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
从主要内容来看,《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买卖范围。
一是明确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央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普通纪念币以外的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二是明确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产品的性质,并从命名、宣传、主题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对境外货币在境内作为商品买卖、宣传进行规范,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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