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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鞋违法要上税?详解炒鞋那点事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晨婷 网编:陶凤 2021-04-22

一旦抢到限量版球鞋,转手就能在二手平台高价卖出,这门“炒鞋”营生让不少人暗自心动。但除了提高手速,“炒鞋”之前还需掂量掂量法律风险。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批与球鞋相关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提示,“网络炒鞋”有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球鞋爱好者应理智买鞋,如购买之后出现问题要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权。球鞋经营者应通过正当的市场手段获得收益,共同抵制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行为。

视觉中国

平台责任之争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批与球鞋相关的案件。这类案件中,原告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了球鞋后,以球鞋存在走线不齐、鞋底污损、包装瑕疵等问题为由,起诉平台方,要求平台方退货退款或承担赔偿责任。

被诉至法院后,平台方认为,原告是因在购买球鞋后价格持续走低,且不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故要求平台退货退款以弥补自身损失,但涉案产品的出卖方为平台内卖家,原告要求平台退货退款属于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平台内卖家之间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此类案件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平台购买球鞋,球鞋由平台内卖家提供商品并收取货款,故消费者与平台内卖家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若卖家交付了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球鞋,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若卖家延迟交付球鞋,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购买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球鞋,消费者可起诉平台内卖家进行维权,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在此类案件中,平台的责任也值得探讨。平台往往并非商品的销售者,而只是提供个人闲置物品信息、查验真伪、寄存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与平台之间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其中某一案件中,原告主张因涉案鞋盒存在水渍,平台未尽到售后服务义务,被告称可以提供一模一样的鞋盒。法院认为,鞋盒作为包装并非涉案商品的主体部分,其即使存在瑕疵,亦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平台提出通过提供新的鞋盒的方式予以补救,法院不持异议。

“炒鞋”有风险

近期,在一些球鞋交易平台上,部分国产品牌的“限量款”球鞋价格大幅上涨,其中某国产品牌一款球鞋的价格涨幅达31倍,“国产球鞋遭炒作价格飙升”的话题一时间引发舆论热议。

所谓“炒鞋”,就是把鞋买回来但不用于实际穿着,等到价格上涨时再卖出。特别是一些限量款运动鞋,只要抢到,转手就能卖出高价,不少人都盯上了这门“好生意”。

但“炒鞋”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这种行为与黄牛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炒鞋’如果属于个人之间零星买卖、双方自愿的,不违反法律规定。若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大规模在电子平台炒鞋不依法纳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根据《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如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需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

如果是个人通过微信等平台进行买卖,也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若‘炒鞋’者的网络买卖行为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不仅需要登记,赚取的差价超过一定数额时,还需要交纳相应税费。”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若炒鞋者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额,未进行纳税,除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计入信用档案。但目前对于“零星小额”未出台细则进行明确,需要出台法规予以明确。

除此之外,个人炒鞋,有可能对鞋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有可能违反《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灰色产业链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个人炒鞋”,球鞋垂直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交易平台每卖出一双鞋,要抽取一定的服务费、鉴定费、手续费等,使得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随着鞋价的升高,平台收益也在上涨。与此同时,交易平台与平台用户之间的矛盾也逐步凸显。

在2019年10月,央行上海分行发文《警惕“炒鞋”热潮防范金融风险》指出,国内球鞋转卖出现炒鞋热,炒鞋平台实为击鼓传花式资本游戏,并且点名批评了10余个炒鞋平台。炒鞋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它的背后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金融违法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提示,“网络炒鞋”有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球鞋爱好者应理智买鞋,如购买之后出现问题要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权。球鞋经营者应通过正当的市场手段获得收益,共同抵制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行为。

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已比较健全,有广告法、价格法等,但有关部门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给予充分关注。对于‘炒鞋’时把价格哄抬过高,这其中有可能涉及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应立即进行处罚。对于国内球鞋平台可能存在虚构交易、抬高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应及时跟进和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净化球鞋交易市场,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高同武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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