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要闻中心 > 政经频道

国务院:个人医保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医疗费用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常蕾 网编:陶凤 2021-04-22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