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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