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银行理财频道

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2021年研究有序放宽个人资本项下业务限制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宋亦桐 网编:董亮 2021-02-19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2月19日,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研究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发布的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在《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文章中指出,2021年,外汇局将研究有序放宽个人资本项下业务限制。

新的一年,外汇局在推动高水平、高质量对外开放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叶海生表示,2021年,资本项目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积极谋划未来资本项目开放的新格局,有序开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度,以深化改革开放激发新发展活力,改革并完善与新发展格局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制定未来资本项目开放的总体规划。加强资本项目开放顶层设计,在深入开展广泛的调研、分析和论证基础上,按照“服务实体、协同推进,以我为主、稳慎开放,坚守底线、安全可控,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制定近中期(“十四五”时期)和长远期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改革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深入研判潜在风险,构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安全发展和风险防控体系。

二是在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在总结近年来资本项目各领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系统集成式”思路,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在试点地区集中出台一揽子开放措施,内容涵盖跨境贸易、投融资各个领域,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积极参与推动落实多双边投资/自贸协定谈判。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清理与RCEP要求不符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积极参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的后续工作,推动中欧投资协定尽快签署;积极研究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水平自贸协定,积极参与中韩自贸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中挪自贸协定谈判,构建良好的双边、多边投资环境。

四是研究有序放宽个人资本项下业务限制。修订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规定,取消年度购付汇额度限制,优化管理流程;研究论证允许境内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开展境外证券、保险等投资的可行性;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粤港澳大湾区“理财通”试点。

叶海生同时表示,“2021年,我们将对标对表高水平开放要求,以证券市场开放为重点,提升境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稳妥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具体表现为,稳慎推进境内金融市场的开放。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政策,形成规则合一的债券市场开放制度框架和政策;稳妥推进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研究适当放宽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基于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金融期货交易的限制。

稳步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市场的开放。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及汇兑管理政策;规范红筹股企业境内上市管理,放宽其募集资金购汇汇出限制,明确境外股东减持购付汇管理规则;继续做好“沪伦通”项下存托凭证(CDR/GDR)双向发行及跨境转换相关外汇管理工作。

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制度实施。完善常态化QDII额度发放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QDII机构额度发放规则;适时提高QDII总额度,根据外汇收支形势灵活把握额度发放的节奏和规模,满足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资产配置需求;健全QDII机构定期报告及监测分析制度。改进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管理。优化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对保险机构境外直接投资(ODI)和证券投资实施分别管理;规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管理,满足保险资金境外配置资产的合理需求。

推动证券公司外汇业务试点。继续推进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并完善相关外汇账户、境内外汇划转等规则,支持其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健康发展;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试点,制定试点规则,合理确定跨境额度、业务种类、资金管理等,支持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发挥证券公司对外汇市场的积极作用。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