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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素划定消费金融机构评级 结果不得用于宣传、营销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 岳品瑜 实习记者 廖蒙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1-01-13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实习记者 廖蒙)1月13日,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机构。根据披露,《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五部分。

在设定监管评级要素中,《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监管5项评级要素,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按照评级得分,将消费金融公司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孙扬看来,消费金融监管评级维度和商业银行有所差别,商业银行主要从风险、盈利能力、准备金等方面进行评估,消费金融监管评级在专注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方面也有评估。“这是一个十分必要的不同点,‘专注服务质量’ 会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信息科技管理’会考量创新、科技管理等。”

《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分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银保监会将通过多种渠道反馈至消费金融公司,并提出整改要求。

评级结果确定后,银保监会依据结果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等。《办法》指出,对于监管评级为3B级及以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并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无法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孙扬表示,银保监会此举有利于将监管资源投入到真正有问题的消费金融公司上来,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各机构争当1级消费金融公司。而5级的存在则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不会再留存那些经营不善,但占据监管资源、具有较大金融风险的机构了。消费金融公司高管也将会进入调整期,加速淘汰不作为、缺乏能力的高管,更多的引入有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思维的高管。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评级结果运用方面,《办法》还强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更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包括《办法》在内的多份消费金融行业监管文件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工作进入深化落实阶段。《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今后践行合规提供了完善参考,便于机构后续依规遵照执行。

此外,孙扬认为,当前,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支付都已经有分类监管评级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办法降临非常必要,也十分及时。“对于13万亿的消费贷款市场规范化发展来说,出台《办法》意义深远,有助于从市场的产品供给侧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治理、运营,有助于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良性运作,激发消费金融公司创新活力。”

“《办法》重点提到了问题、薄弱环节导向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检查,不做大水漫灌,而是深入微观抓根源,精准打击,解决源头问题,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已经趋向了金融行为监管的模式。”孙扬认为。

孙扬强调,《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治理和高管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远远没有做到自动化、风控严密、数字化线上风控全流程。未来消费金融公司应该积极对标自查,主动解决问题、建立制度和流程,规避风险,积极应用金融科技,通过自动化、数字化线上风控审批、监控和贷后手段,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提升消费金融和民生场景的融合,在积极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降低人为的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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