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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 根绝家庭暴力难点几何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晨婷 网编:陶凤 2020-11-25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从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到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但在反家暴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前男友、前女友能否适用,相关部门推诿如何解决等。聚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和执行过程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和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最突出的内容就是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开辟或完善“绿色通道”,对家庭暴力事实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标准,完善妇联组织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措施。

郑学林明确表示,鼓励法官积极行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和执行过程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说。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十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中,在发生主体上,有夫妻之间的暴力,也有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对老人的暴力,还有同居、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的暴力;在行为方式上,既包括殴打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

如江苏省连云港市的一起案例中,被申请人颜某在与申请人周某调解离婚后,仍多次前往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针对这起“离婚后家暴”案件,法院裁定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由此可见,除了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即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十大典型案例在保护内容上,既包括单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包括行政拘留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组合适用,既有对家暴行为的禁止,也包括后续的中止探视和变更抚养关系等保护措施。此外,案例还涉及破除“打是亲、骂是爱”的陋习等社会风尚引领和申请人举证标准确定等程序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记者注意到,在重庆的一起案件中,洪某无视前恋人包某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建议受害者尽快远离施暴者,立刻报警并留存好出警记录、告诫书以及医院的诊疗记录。可以向村居委会、妇联、学校等求助,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无法完全制止施暴者,而且法律规定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这就需要后续通过司法强制措施惩治违反保护令的施暴者。目前相关惩治措施还是比较轻的,比如罚款、拘留,但也能给施暴者一些震慑,逐渐让社会更加重视反家暴。”一名曾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志愿者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高莎薇表示,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妇联信访窗口,或向妇联组织12338热线求助,妇联组织都将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心理辅导等综合维权服务。基层妇联组织也会积极协调综治、地方民警、司法员、村居委员会主任共同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请求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对于多次遭受家暴或者曾经报警,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妇联组织也会协助进行伤情鉴定,也会和民政部门联系解决庇护问题。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有障碍,妇联可以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妇联组织还会通过回访了解之后的生活状况,是否再发生家庭暴力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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