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金融科技频道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提请一审 明确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设立“双罚制度”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岳品瑜 宋亦桐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9-23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宋亦桐)9月2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设立“双罚制度”,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条例草案》共6章59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明确适用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6月底,北京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131家,融资担保公司62 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 家,典当行363 家(分支机构 1115家),融资租赁公司215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关于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分类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执法方式;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检查、查封、扣押、约谈、警示函等措施;对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的暂停业务、限制资产处置等临时措施。

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政府、部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规定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管理、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条例草案》还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有权采取的名称、广告、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的管控措施;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发生后有权采取的查封、扣押、账户管控、资金冻结、限制出境、停止广告发布、关闭网站等措施。

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全部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提到,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完善处罚种类,提高处罚幅度。如没收违法所得、较高数额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责令停止经营等;设立“双罚制度”,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改革之后,各地陆续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具有行政执法权。《条例草案》对风险防范和处置做出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对风险的处置权限和处罚标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针对不同风险情形采取查封、扣押、账户管控、资金冻结、限制出境、停止广告发布、关闭网站等措施,这些措施将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风险防范和处置中的重要抓手,在金融风险防范攻坚战中充分发挥作用。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