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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准入门槛、立追偿规矩 “保前保后指引”围堵融资性信保风控漏洞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陈婷婷 周菡怡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9-21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酝酿已久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规范性条款终于出炉。9月21日,银保监会公布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保前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保后指引》,二者合称“两个指引”),在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大环节分别作出细化要求,除了提升信保业务相关机构准入门槛外,还再次强调了业务过程的可回溯以及业务完成后的理赔、追偿、投诉、风控等相关问题。

对于两个指引出台的背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但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却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尤其是内控管理方面,难以在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对其操作规则、操作标准作具体要求。

“两个指引”则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其中,《保前指引》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具体来看,在销售管理方面,《保前指引》提出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规范保险从业者销售行为,并从可回溯的角度对保险公司的线下销售、互联网销售以及相关资料留存作出要求。

《保前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采用线下方式销售的,对于投保人为个人的,要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销售行为可回溯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保前指引》规定,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投保提示书、保险产品、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向投保人告知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违约后果、代位追偿等重要内容;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做出明确答复,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而在互联网销售方面,《保前指引》则要求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完整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行为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电子签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目的、保险公司受理投保申请时间等。

对于屡被强调的保险销售可回溯,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这是要保证在保前流程中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业务,使得以后如果出现司法纠纷时权责更加分明,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信保业务败诉产生的巨额赔偿金造成风险在前期就起到控制作用。

在核保管理方面,《保前指引》主要强调了审慎原则,并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圈定了自然人履约义务人的准入门槛,指出了反欺诈管理包含内容,提出险企所接受的押品应满足的分类、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等。

而在合作方管理上,《保前指引》明确表示要强化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强调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保障性。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可以解决对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的问题,强化合作方要求和过程管理。

与此同时,《保后指引》则表示要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明确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以及保后监控的指标要求;明确风险预警机制的分类、等级、措施等标准,以及保后监测系统功能设置要求等内容并明确了追偿方式及管理要求以及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等。

其中,在追偿方面,《保后指引》指出了保险公司对委外追偿合作机构管理的具体内容,并制定了委外追偿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等,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自有、正常运转且足以保证信息安全的作业系统和设备;拥有一定规模的电话还款提醒团队;成立2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银行信贷业务逾期还款提醒经验。

对此,李文中分析表示,追偿过程实质上是保险人代替债权人进行赔付,由第三方引起,则依法应当享有代位追偿权。他认为,追偿制度的规范,有利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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