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要闻中心 > 政经频道

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等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吕银玲 网编:陶凤 2020-09-06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据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消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6日-10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 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等。

《条例》规定,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腾退房屋优先满足留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增加厨卫功能,新增面积部分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同时,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信息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等实现信息共享。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