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银行理财频道

证监会、银保监会: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宋亦桐 网编:孟凡霞 2020-07-10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7月10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近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托管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为,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

具体来看,外国银行分行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托管办法》要求,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除此之外,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分析认为,该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中国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放开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具有积极的意义。近年来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中出现一定的风险隐患,存在不少违规操作行为。针对乱象,责任不清等问题,该政策进一步细化了托管人的职能职责,具体明确了托管人的责任,对净化行业违法违规现象和降低风险也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据了解,《托管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