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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赶考” 银保监会下发评价办法进行“深度体检”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 孟凡霞 宋亦桐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7-01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迎来了新的解决“药方”,7月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从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五个方面综合评价,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评价办法》还提到,要建立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实施评价。在分析人士看来,“深度体检”评价体系奖惩分明,在考核目标下,商业银行会有动力推进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落实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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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信贷服务为主全流程评价指标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具体来看,《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

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

银保监会指出,出台《评价办法》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

“近两年,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部署,特别是在今年疫情的背景下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此,监管也出台了多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文件,并下达明确的指标要求。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该文件贯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帮扶小微的理念,从定性,定量方面制定系统化的评价指标,有利于各银行业机构贯彻执行,而其中的评价激励措施也有助于提升银行业机构服务小微的积极性。

考试“差生”将被约谈整改

从打分细则来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

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得分及评价结果越高,表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内部组织架构、机制体制越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方面越有力。从是否落实监管考核目标来看,评价结果为一级的商业银行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评价结果为二级的商业银行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

相对应的,评价结果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表明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不过关”。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而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需要进行整改,甚至可能会面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根据《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根据规定,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另外,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不过,对当年新成立商业银行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

在一位国有大行从业人士看来,《评价办法》有赏有罚,赏罚分明,在考核目标下,商业银行会有动力和压力推进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也让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水平考核“有法可依”,有评判的标准,并且可以量化打分,支持效果会更加明显。

银行应公开晒“成绩单”并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早在4月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发布的《评价办法》新增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于百程认为,此次文件是针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结果进行评价的重要政策,包括了评价指标、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考核等多个方面,对于小微金融成果落实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预计后续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质效上都将有持续性的改善。

但同样,《评价办法》对于监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苏筱芮称,监管同时明确了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等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协调机制,初审、复审等评价流程条理清晰。在评价等级方面贯彻奖惩并举的理念,有助于机构参照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定性评价工作上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信访、抽查等,能够为现行监管提供有力补充。

据了解,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银保监会表示,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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