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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北京这两类人不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了!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蒋梦惟,杨卉 网编:肖玮 2020-06-17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杨卉)6月17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解读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提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而这也就意味着,自7月起,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以及在北京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不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北京市户籍人员,不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而根据此次通告中被废止的《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换言之,上述两个文件废止后,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以及在北京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不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北京市户籍人员,也不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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