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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酝酿出炉:明确三类产品投向、圈定20项禁止行为

出处:保险频道 作者:孟凡霞 刘宇阳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4-02

自保险业对标资管新规的纲领性文件落地之后,4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再度起草了三项配套规则,包括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股权和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相关事项通知,目前正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细则的制定有助于实现三类产品投资之间的差异化区分,进一步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好的服务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强风险防范。那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三类业务需要具体哪些资质条件?三类业务投资范围有哪些?在开展过程中,监管部门又圈定了哪些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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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门槛:设立风险责任人

建立专属事业部

银保监会于近日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规则,分别为《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并要求4月8日前进行反馈。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债权投资计划及股权投资计划有哪些“硬核”门槛?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开展上述三类业务需要满足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具备相关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时,银保监会还拟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专门事业部,如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需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债权投资计划则也要设立专门事业部。

此外,从人员资质来看,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人员不少于5名,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而相较于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征求意见稿对债权投资计划的人员资质要求更高,产品设计发行和投资管理等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不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则要建立独立规范的股权投资计划决策和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业务岗位和专属投资团队。

对此,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股权类投资项目主要针对是一级市场业务,多是单个项目一事一议;债券类投资和组合产品类投资更多的是面向一二级市场,产品组合多样化,相对风险也较大,对专业人员的投资能力的要求非常高,相应的风控要求也更高,尤其是对资金兑付的安全性考量。

产品范围:组合类产品可投6类

股权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披露到。

数据也显示,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而从此次发布的细则内容来看,对于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可以投资的具体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同时,债券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宏观及产业政策规定,且需设立专门的事业部,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操作流程和业务管理系统,至少包括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产品设计发行、信用评级、投后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

另外,在股权投资计划方面,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指出,劣后级投资的清偿顺序靠后,能起到给其他投资份额增信的作用,但同时自身的信用风险也较高。从风险偏好的角度来看,保险资管定义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无论使用保险自有资金,还是外部资金,均不应当投资劣后级份额。

圈定雷区:禁止开展通道业务

债权计划不能公开宣传且不能“保本”

为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除了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三类业务分别圈定了禁止行为。

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和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对此,陈雳表示,去通道化是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的,要求辨识风险资产和底层确认最终投资者,一是防洗钱,二是防止资金操纵市场,三是引导资金脱虚向实。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同时,开展债权投资计划时,保险资管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开展股权投资计划时,亦不能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且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

对此,沪上某资管公司负责人解释,征求意见稿意图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当前,保本收益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和信托产品一样,都是资管新规下的私募产品,所以不能公开宣传的。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不得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将债权投计划资金投资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对于逾越雷区者,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上述业务等监管措施。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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