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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专属商业健康险经营主体扩至财险公司

作者:孟凡霞 李皓洁 网编:孟凡霞 2020-01-17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月16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最新修订完成的《上海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鼓励更多保险公司参与,丰富产品体系,更好满足参保职工的多层次保险保障需求。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要求、产品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数据及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同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相比2017年制定的相关《管理试点办法》,此次《管理办法》在经营主体方面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总则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上海具有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对此,上海银保监局表示,财产保险公司可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医保专属商业健康险业务通过适当增加经营主体可以增加销售渠道,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同时,保险公司若想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还需应当具备多项条件,例如《管理办法》要求,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上海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连续五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具备功能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与上海市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和数据传输,并确保信息安全等。

此外,在产品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公司自行开发的产品,需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上海市政府认可。

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定期回顾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总体经营状况,进行产品回溯和分析,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

总体来看,上海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经营主体有序增加、产品日渐丰富、覆盖人群逐步扩大。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累计覆盖人群约18万人,提供风险保障超700亿元,累计赔款约7500万元。

目前,上海有9家人身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共推出六款专属产品,包括“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上海医保账户医疗保险”、“上海医保账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四款行业统一产品和“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泰康关爱肝疾病保险”两款公司个性化产品。

对于开展医保专属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意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谈道,2019年国家医保个人账户结余约在七八千亿元,而这笔资金使用效率低且没有较好地起到互助共济的作用。因此,通过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将个人医保账户结余与商业健康保险结合起来,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方向,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保险公司来讲,无论是从获客的角度还业务拓展的角度,商业保险公司都会有较高的积极性去参与到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当中。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在发挥自身优势及价值的同时如何与政府之间更好地合作并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也一点也较为重要。”朱俊生补充道。

而对于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下一步工作,上海银保监局指出,将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有序放开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主体,不断丰富专属产品类型,强化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参保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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