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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中美在金融领域合作大于竞争

出处:金融科技频道 作者:孟凡霞 马嫡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1-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嫡)1月16日,央行官网发布《关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金融服务章节的情况说明》。说明显示,金融业开放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既定方向,中美在金融领域合作大于竞争,总体上相向而行。此次中美达成金融服务业协议,反映了我国近年来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开放的进展,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韧性,有利于中美双方在金融领域加强合作,对维护和促进中美关系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此次金融服务章节共24条,涉及银行服务,信用评级服务,电子支付服务,金融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以及证券、基金管理及期货服务六个方面。

具体而言,中方承诺主要包括:一是放宽金融业准入限制,放宽外资在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领域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前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要求等。央行表示,上述内容与我国近两年来推出的很多开放措施是一致的。二是在我国已开放的领域,依法受理并审批美资机构的业务资质申请,包括基金托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信用评级、电子支付、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中电子支付领域根据我国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了审批程序。三是优化具体业务监管规则,在评估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时将综合考虑母行资质,这方面已经在部分外资银行开展了试点。

美方承诺主要包括:一是美国认识到目前有中信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二是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在内的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非歧视性待遇;三是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美收购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

央行指出,上述问题涉及中资机构赴美开展业务遇到的实际难题。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进入美国市场时,由于两国的法律制度要求不同,会面临一些非业务性的法律障碍,需要两国政府协商解决。包括银联在内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开展业务时也面临着各种困难。此次,美方对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积极的表态。

根据说明,双方共同承诺包括:允许对方信用评级机构在现有合资企业获得多数股权,对彼此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领域不设置歧视性限制措施,在银行服务及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深化合作等。总体看,协议内容与我国金融业扩大开放方向一致,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引进来”,也覆盖中资机构“走出去”,有助于深化双方金融机构在两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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