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文旅中心 > 教育频道

外籍人员子女校不得招收在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

作者:刘斯文 网编:卢扬 2020-01-09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斯文)1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修订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拟于近日印发,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规定,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在学校筹建方面,除需满足七大条件外,《办法》提出,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在招生方面,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同时,《办法》还明确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学校应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

此外,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