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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助力高质量对外开放

出处:政经 作者:陶凤 网编:王巍 2019-12-30

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实施进入倒计时,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回应实践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对外开放重大举措,我们将尽快使之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习近平主席说。过去一年来,外商投资法立法明显提速。从今年1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到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前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迅速推进立法,既体现了改革的连贯性,也体现了开放的紧迫性。

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原有“外资三法”,这是应改革之需,更是应时代之需。过去的“外资三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期间虽有修改,但很难适应现阶段对外开放的新需求。进入2020年,中国入世近20年,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沧桑巨变,中国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需要在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

因对外开放而来的不仅有外资,势必还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对内开放而来的不仅有民资,势必还有更加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科学的运营理念。这些因素彼此作用互相影响,为市场经济注入竞争活力,为改革注入动力。

开放的紧迫性体现在时间上,也体现在质量上。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中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开放不再简单地意味着打开国门,而是打开多层次的国门。不是单一的商品进口和制造业进一步开放,而是要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要在逐步放宽股比、业务范围等纵向限制之外,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的横向空间,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

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一定是成熟而完善的制度准备。中国扩大对外开放,需要熟悉和利用国际规则,逐步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也离不开国内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撑。外商投资法则是开放的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部外商投资法,把对外商投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个涉及众多监管部门的全面而复杂的过渡和磨合过程。承接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外商投资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需要就现行外资法规进行调整、对过渡期规则细化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逐步落实。

具体到实操层面,需要规范过去不透明、不平等的准入审批与市场监管,对散落在商务、发改、工商、外汇等财税领域现行外资法规进行“立改废”,才能真正落实外商投资法,将残留于无形的制度壁垒彻底清除。

北京商报评论员 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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