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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享7折优惠

作者:刘瀚琳 网编:陶凤 2019-12-05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刘瀚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迎来优惠。12月5日,国家自然资源部下达《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意见自即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

当前我国已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过2.49亿,占比17.9%。据全国老龄办预测,2050年前后,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87亿,占比总人口超30%。

“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还存在很多问题。”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两年房地产市场降温,鲜见企业入局养老地产,转而投向文化旅游业的居多。此时,解决用地问题,降低养老用地出让价格更有助于帮助养老机构后续发力;包括意见允许,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便于更多企业通过租赁用地入局养老行业。

具体来看,此次意见建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享7成折扣的同时,还提出以租赁方式供应社会福利用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租赁期限为20年。比如,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

除降低用地成本外,此次意见还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比如,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实际上,国家发改委于今年9月印发的《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和5月下达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均曾提出养老等行业5年过渡期概念,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等。

“土地转性过程比较漫长,为了使项目尽快投入执行,同时防范企业拿地后立刻投向营利性项目,五年过渡期实际上相当于一个观察期。”严跃进补充说,在此期间如果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定位,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变更土地用途,否则将彻底失去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机会。

监管层面,意见规定,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比如,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在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的情况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还将参与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

目前,各地主要采用一次性补贴方式补血养老机构。比如,贵阳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在10张以上且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继续经营的,按照核定床位数匹配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在哈尔滨,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合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等。

严跃进说,未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折扣出让和以租代购,相较之前的一次性补贴而言,不必担心补贴扣税问题;同时,也在无形中降低了受惠养老机构的门槛条件。“应该考虑的是,政府层面政策确实能够帮助降低养老设施用地成本,给更多养老机构后期发力的机会。但企业层面来看,入局养老产业不光是靠政策,还需通过研究市场需求,才能形成更好的产品和竞争模式,激发行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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