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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弥补监管空白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孟凡霞,李皓洁 网编:孟凡霞 2019-11-22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11月22日,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表示,该《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该《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例如,《办法》在产品发行设立方面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指出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同时,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此外,《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分别包括: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

其中关于全面规范产品运作方面,该《办法》要求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落实穿透监管方面,该《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对于下一步工作,该《办法》将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银保监会指出,该《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对此,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该《办法》的监管标准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同步,从而也让险资在运营发展以及支持实体经济方面更加完善。而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则不利于监管在法律和风控方面的管理,同时导致保险资管产品规模过快膨胀,例如形成大量险资入市举牌现象等。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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