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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金科研究院院长身份首亮相 谢平十二问金融科技发展难题

出处:金融科技频道 作者:孟凡霞 宋亦桐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11-18

如何界定金融科技公司边界?金融科技的监管原则是什么?虽然目前金融科技行业已经有了顶层设计,但一些具体问题仍有待解决。11月18日,在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谢平从金融应用风险原则、技术中性原则、竞争中性原则等方面谈了自己的十二点体会,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谢平担任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之后的首次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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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公司界定难题

在今年5月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正式揭牌后,院长人选一直备受关注。在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谢平以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身份首次公开亮相,揭晓了谜底。

据悉,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是在北京市政府的支持下,由部分重点高校、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发起,在北京金融科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内成立的独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谢平也提到,北京成立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就是要平衡好金融科技发展、金融风险和金融科技监管这三者的关系。

在当天的论坛上,谢平从金融科技真实性如何认定、金融应用风险原则、技术中性原则、监管主体是谁、金融科技监管总原则、金融科技监管关注属性、竞争中性原则、个人金融数据保护原则、金融APP监管、金融牌照问题、金融科技监管、助贷监管办法等方面谈了十二点体会,引发广泛关注。

在谢平看来,怎么认定金融科技机构是摆在行业的首要问题。“现在有好多企业,甚至于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说自己是金融科技公司,而现在没有相关办法对金融科技机构进行认定,导致客户也无法辨别,这是监管的第一个问题。”谢平说道。

金融科技监管主体是谁?现在中国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谢平表示,目前来讲在中国监管金融科技的主体就是机构监管,例如,证券公司应用金融科技应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公司应用金融科技应由银保监会监管。因为中国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国家,所以不存在对金融监管有全面功能监管的框架。但由于金融监管当局要对使用者、金融消费者负责,内在逻辑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所以金融监管科技的目标和金融机构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既然是金融科技,就该主要分析它的金融属性而不是特别关注它的技术属性。因为技术属性、中科院、工信部、科技部都有界定、有标准。”谢平称。

金融科技公司界定模糊也是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资深互金评论员毕研广指出,现在很多的互金公司或者是助贷公司,对外打出的招牌是金融科技。但很多“助贷公司”,其实就是通过网络进行联合贷款业务,有一套自己的风控流程,有自己的大数据风控,也说自己是金融科技。这样一来,金融科技概念变得模糊不清。金融科技到底重在科技本身还是重在业务模式这确实不好分辨。未来怎么统一还有待政策进一步细化。

金融科技监管原则初现

“虽然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站在金融科技监管的角度,不鼓励技术优势和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谢平提到,“科技公司办金融业务,有可能利用自己的科技优势垄断某一项金融业务,而产生超额利润。所以技术是中性的,不应该利用技术产生垄断。”据谢平透露,监管沙箱已经在开始准备,金融科技发展实验室也有好几家正在筹备。

值得一提的是,谢平还提到了银保监会推出的”助贷“监管办法,他认为这其中隐含着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原则,例如主营业务不能外包、科技公司不能碰资金、客户数据的产权是银行的不是科技公司的、例如收费规则、市场准入规则等。

11月12日,对于”助贷“业务,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在媒体通气会上透露,监管部门一直密切关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金融科技平台的资金、技术等各类合作。一方面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也会密切关注“助贷”业务的潜在风险。

毕研广表示,”助贷“未来肯定要被监管,并且设立一定的行业准则或者行业门槛。不管是中央监管还是地方银保监局来看,网络联合贷款业务作为“中介”方的科技公司,不得做风控,不得触碰借贷资金,不得非法买卖个人金融数据已经是“三大红线”。其实,反观金融机构来讲,助贷业务的本质仍然是借贷,借贷业务的核心依然是风控。所以,风控必须由金融机构自己来做。

金融类APP也要监管

“中国在过去十多年来,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最成功的案例是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第三方支付监管通过十多年不断的博弈、改进、技术进步,最后形成了成功案例。”但谢平同样指出,金融科技监管最重要的原则还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他介绍称,现在金融机构APP随便挂在安卓或者苹果商店都可以下载。“最近教育、医疗的APP已经开始监管,而针对金融APP的监管问题,监管当局也已经在讨论”。谢平称。

对未来金融APP监管方式,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各类APP的监管,浅层次上来看是由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统管,穿透各个业务,实际上除了网信办等,还应当由各个业务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使各机构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比如说医疗应当有医疗许可,教育应当有教育许可,同样金融也应当有金融许可。APP只是这些业务开展的一个媒介,一种外在形式,它也可以是H5网页、小程序等。因此未来这种传播类、媒介类的监管,会采取“统一+分类”的监管方针,由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制定通用规则,再由各个分管部门就各自具体的业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穿透式管理。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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