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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税务总局:“银税互动”贷款企业范围扩大

出处:银行理财频道 作者: 孟凡霞 宋亦桐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11-06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11月6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近日,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

“银税互动”即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自2015年推出以来深受广大守信纳税企业欢迎。据税务部门统计,从2015年开展至今年9月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60.9万笔、1.57万亿元。仅今年前三季度,已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69万笔、3939亿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57.5%、18.6%。

《通知》提出,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积极推进税银数据直连模式,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推进“网上一站式”办理;积极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

据了解,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通知》强调,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

《通知》规定,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银保监部门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银行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等。《通知》还提出,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目前,信息安全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通知》中强调了对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以及维护企业权益的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称,《通知》是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健康发展,释放合作潜能,为更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涉税信息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既是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数据。例如,发票记载了购销双方交易信息,其内容不仅属于销售方,也属于购买方,还是重要的税收征管数据,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工作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护企业涉税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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