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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云音乐被判侵权 腾讯音乐获赔85万元

作者:郑蕊 网编:卢扬 2019-11-05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郑蕊)11月4日晚间,腾讯音乐诉网易云音乐侵权一案引发人们的关注,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审判决显示,法院判决网易云音乐、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腾讯音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720元。

腾讯音乐方面诉称,2017年其通过转授权形式将涉案的周杰伦录音制品授予网易云音乐。2018年3月31日,腾讯音乐对网易云音乐授权期限届满,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下线相关歌曲。而被告却擅自制作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假数字专辑,以付费售卖的形式通过网易云音乐网站、PC客户端等多个客户端,向其用户提供。用户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可以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与此同时,被告多次通过其官方微博、网易云音乐小秘书向用户全网推送,建议用户以400元/张的价格进行购买后实现终身免费收听,公然实施侵权行为,企图通过上述侵权行为实现抢占用户市场及获取不法收益。

网易云音乐方面则表示,原告于2018年3月31日17:24通过邮件方式通知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这完全超乎被告的意料,且当日是周六休息日,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在岗,离期限届满仅几个小时,处理相关事宜的人手和时间均严重不足,导致本案所涉行为的出现。此外,由于双方几年来整体上合作尚算融洽,基于双方之前几年续约的操作惯例,加之几乎同时双方就其他歌曲也陆续续约成功,综合来看,被告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双方仍可就涉案歌曲达成续约,差异可能只在于原告涨价的幅度问题。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意图,根据双方的合作惯例及各种事实,被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够获得涉案歌曲的授权,涉案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网易云音乐是《音乐授权合作协议》的签订者,且三被告为关联公司,在授权合同到期,原告已通过电子邮件明确指示其将涉案录音制品下架的情况下,网易云音乐不仅未及时按照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相反于2018年3月31日23时44分,通过其关联公司在网易云音乐网站、微博通知用户尽快下载,其与被告网易公司、乐读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此次判决结果的公布,周杰伦音乐版权费也进一步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双方第一次达成授权合作时,授权费用为870万元,随后在2016年,授权费用则为864.29万元,而在2017年,授权费用明显提升并实现翻倍,达到1818.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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