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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银行结构性存款新规 要求与一般性存款严格区分

作者:孟凡霞 吴限 网编:孟凡霞 2019-10-18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吴限)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主要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等内容。

银保监会指出,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等。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对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提出四方面要求:首先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杜绝“假结构”设计。其次是资本监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同时,在杠杆率管理方面,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此外,还有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通知》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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