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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孟凡霞 吴限 网编:孟凡霞 2019-10-15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吴限)10月15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后,《外资以后条例》增加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等内容。

据了解,《外资银行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外资银行条例》还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同时,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此外,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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