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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建议机动车安装远程监控并联网

作者:彭慧 网编:陶凤 2019-09-20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彭慧)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9月19日开幕,会上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指出,建议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郝志兰介绍,按照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第六次协同座谈会精神,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章节设置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建议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将条例草案中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予以整合,在章节设置与主要制度设计方面,与天津市、河北省实现协同一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6章52条。

据了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北京细颗粒物(PM2.5)的最主要来源。在细化预防和控制措施方面,草案二审稿指出引导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加强技术监控手段。在条例草案增加一款,对汽车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配合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提出要求。

具体来看,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在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正常功能。汽车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提出强化在用车的使用和维护责任,其中就包括强化所有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强化重点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合理确定维修复检期限以及合理设置处罚额度六个方面。

具体来看,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处罚对象,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调整为企事业单位,同时参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柴油车超过 20 辆作为重点企业的标准,将该款第一项的车辆数额限定在“20 辆以上不满 500 辆。

而为加大对超标机动车特别是超标重型机动车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增加“未经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检验通过”的规定。责令维修复检时限由七日延长为十日。

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提高针对性和合理性,建议区分轻型、重型车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分别处以三千元和五千元罚款,并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修改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维修复检合格后及时发还。

在处罚额度上,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罚款额度,由“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调整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并处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调整为“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此外,城建环保委员会还建议增加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表述为:“实施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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