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保险频道

银保监会一日内连发两张罚单 永诚财险、华海财险合计被罚57万元

作者:孟凡霞,李皓洁 网编:孟凡霞 2019-05-18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5月17日,银保监会连发两封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诚财险、华海财险合计被罚57万元。其中,永诚财险被罚原因是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华海财险则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而领到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永诚财险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至2017年,永诚财险及下属分公司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证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为永诚财险微营销平台实质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共实现保费收入27.4亿元,永诚财险共支付技术服务费用8.52亿元。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据此,银保监会对永诚财险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对永诚财险总裁冯天佑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永诚财险销售总监、总经理助理韩亮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另一封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合计被银保监会处罚7万元。经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华海财险第二届董事会拟任董事张秀娜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情况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通讯)、第三次(通讯)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关职责。

据了解,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监高”在内的高管任职资格都列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其中,对于董事资格的认定,目前在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有严格任职规定。

除了要求董事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应当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外,还要求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等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保险机构拟任董事董事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等。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