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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可回溯管理办法二度征求意见 加强保险中介监管

出处:保险周刊 作者: 孟凡霞 李皓洁 网编:孟凡霞 2019-05-13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为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5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业内二度征求意见。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的背后是保费持续增长与投诉率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8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10531件,同比增长121%,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8484件,同比增长128%;涉及人身保险公司2047件,同比增长95%。如此来看,监管强化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刻不容缓。

《意见稿》所提及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包括投保人确认投保意愿,并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上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关键环节。

具体来看,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由销售界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两部分构成。 前者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关键销售界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建立版本管理机制;后者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还应保存向承保公司转交投保资料的时间。《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可回溯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含)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两年。

对比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版《意见稿》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可回溯内部控制制度,并明确线上线下融合方式销售和自助终端销售亦适用此规定。

同时,《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的可回溯管理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规定,此次修改后,将偏重记录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此外,修改后的《意见稿》在多项要求上将保险中介也包含在内,意味着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如《意见稿》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单独设置界面展示客户告知书,明示保险销售机构、承保机构,由投保人主动确认,并设置投保人已有效阅读的标识。如存在多家承保机构的应逐一列示,供投保人自主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添加了“特殊条款展示”这一要求,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健康保险产品等时,还应对相关保险条款逐项单独设置界面展示,由投保人逐页主动确认,并设置投保人已有效阅读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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