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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3岁以下托育照护服务指导意见

作者:刘斯文 2019-05-09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斯文)5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托育服务行业,首次提供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通过加强对家庭、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方的支持和规范,到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一批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在主要任务中,《意见》指出,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招呼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多种方式。

《意见》中强调,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都需要进行备案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的分类上,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机构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要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同时,为了解决服务监管体系不完善的问题,此次《意见》也首次对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分工界定。对包括发展改革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和财政部在内的17个部门、组织和协会,划分相对应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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