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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如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可提请断网

出处:北京商网 作者: 网编: 2019-04-30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交易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请网站许可地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补充完善七大问题

2014年1月26日,原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该办法出台时,《电子商务法》尚未颁布;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决定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以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为原则进行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70条,重点对7个方面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

一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以外,所有网络交易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其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自我声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是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提供问题。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等信息,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等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特定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量、销售额等经营统计资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网络交易数据信息。

四是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五是网络交易经营行为规范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六是平台内部治理行为规范问题。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公开评价途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档;应当建立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机制,依法处置、报告平台内违法信息等。

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质量担保机制。

搭售不得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记者注意到,针对消费者平时网购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方面,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规定。比如,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经营者搭售或者以多种选项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或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

另外,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可以提请网站许可地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wg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19年5月29日。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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