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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首次划定“套路贷”界限 网络借贷平台纳入其中

出处: 作者:孟凡霞 宋亦桐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04-09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领域正在稳步有序的推进当中,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北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互联网犯罪纳入常见犯罪手法中。在分析人士看来,《意见》的发布有助于司法部门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套路贷”民事与刑事交叉的痛点。

首次明确“套路贷”界限

“套路贷”作为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首次被明确划定司法界限。《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意见》还规定,“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经侦室主任宋利红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发布有利于提高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准确性、有效性。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个概括性称谓。对于什么是套路贷在以往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行为的认定还有待解释。”宋利红详细介绍道,“在全国经过一段时间打击大量套路贷实战经验的基础上,对套路贷的一些核心特征进行总结,进而提炼出套路贷的定义和常见手段,这次采取‘定义’+‘列举’的形式,细化了内涵和外延,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对办案部门来说,更加明确,认定起来更为容易,打击起来更为准确、有效,防止扩大化。”

“几年前,在做一些法律援助的案件里,发现有一部分老百姓的房子被抵押了,但是有合法的手续,甚至有些在公证处做过公证,在民事审判的时,由于证据充足,被‘套路’的老百姓很难把房子再要回来。然而,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诈骗罪,在实践中套路贷的难点就是‘刑民交叉’。”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讲的比较清晰,也解决了在现实生活中“套路贷”中民事与刑事交叉的痛点。与此次《意见》共同发布的还有《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3个意见,形成了一整套打击恶势力、“套路贷”的司法闭环。

网贷平台犯罪纳入其中

“两高两部”此次还提到,在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五大方面。

《意见》第一点就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对“两高两部”此次将新型互联网犯罪纳入打击范围,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指出,这个形式的“套路贷”在过去也存在。“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借贷平台”扩充了传统借贷的营业空间,使这种“套路贷”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它们提供了新的平台和途径,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所以要予以规范。肖飒也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的一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是撮合民间借贷的中介平台。“在实际放贷或者实际撮合借贷信息的时候,不能排除这些主体也进行了一些套路贷的行为。”

宋利红表示,“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大部分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但确实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伙控制多家公司)或者相互独立的多家公司、平台互相联手,在放贷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借款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得到借款,相信“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有营业执照、有正规网址、有经营场所等形式上属于合法经营的心理,一步一步诱导借款人陷入连环套,步步惊心,环环相套,但步步有协议,有证据,利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基于一个错误认识可能会陷入一环扣一环的陷阱。当认识到可能是陷阱时,却限于自身对于法律的了解,认为是自己自愿或者非自愿但无奈而签订了协议,从而难以脱身,难以自拔,债务迅速虚增。

在宋利红看来,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实施这种套路贷的行为更有欺骗性,危害性更大,是以名义上合法的营业招牌实施非法的行为。所以这次将它们纳入整治范围。将来办案部门更应该全方位、全角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加以注意和甄别。

他建议,对于名义上属于这些公司、平台的借贷行为,要对借贷协议、借贷资金实际流向、经营模式、借贷利息、借贷期限、抵押方式、违约原因等综合进行穿透式的调查,不仅仅要看协议本身,也要调查整个环节、整个过程,放在一个整体的、系统的、链条式的视角去调查、去甄别。

此外,对“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两高两部”还提到,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714高炮”和套路贷有交叉

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深度曝光“714高炮”现金贷乱象。“714”指的是借款期限只有7天或14天的高利贷。“高炮”指的是高额的“砍头息”和“逾期费用”。这一类型的贷款利率非常高,通常都是1000元-3000元左右的额度,例如,借款1500元,到手1000元,七天后要还款1500元。而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36%。有观点认为“714高炮”也属于“套路贷”犯罪,肖飒介绍称,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年化24%,不超过年化36%。“714高炮”的利息可能达到百分之百以上,这种情况下会对中小微企业产生巨大伤害,但需要注意的是,“714高炮”和套路贷有交叉,但不能简单划等号,因为“714高炮”的利润特别高,很多人是通过套路贷的办法把钱贷出来以后去投这些平台试图赚钱,但结果可能没赚到钱,然后把房子给赔进去了。

《意见》还特别提到,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2月26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情况。将“套路贷”定性为新型黑恶犯罪,并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原则。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列为重拳打击对象。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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