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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整治药店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出处: 作者: 网编:产经中心 2019-03-19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郭秀娟 姚倩)3月19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根据《通知》,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两个阶段。在自查整改阶段,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自5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2019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7号)要求,组织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通知》要求,各省级局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另外,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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