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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聚焦小微及“三农”

出处: 作者:崔启斌 吴限 网编:王巍 2019-02-15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吴限)在当前监管加大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背景下,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又一重磅文件正式落地。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据了解,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指导意见》明确了聚焦主业、降低费率、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等相关举措。

针对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业务聚焦不足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在融资担保范围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为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对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以适当返还再担保费。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

事实上,长期以来,许多小微企业和“三农”虽然有市场,但是由于缺信用、缺抵押,难以通过市场途径获得融资或者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才能获得融资。为解决这一难题,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为小微企业、“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2018年9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启动运营,利用再担保、股权融资两大模式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企业。

分析人士指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机构长期以来都处于数量众多、小而分散、整体实力较弱境况,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担保行业普遍面临着代偿率增高、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下降等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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