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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详解增值税免税细则

出处: 作者: 陶凤 肖涌刚 网编:尹文武 201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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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肖涌刚)小微企业2000亿元减税红利有了实操指南。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接连出台相关政策后,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对《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就免税标准、纳税期选择、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开具发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具体来看,在免税标准上,公告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17万元。而在计税过程中,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才需纳税。

而具体在不动产收入中,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也可享受免税政策。

同时,税务总局方面表示,对于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即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一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对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由于纳税期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某企业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为确保充分释放红利,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明确选择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可能涉及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增值税优惠外,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此,税务总局在1月19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上述税种和附加费用涉及的6张表单及填表说明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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