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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出炉 占公立医院采购总量6-7成

出处: 作者:陶凤 常蕾 网编:王巍 2019-01-18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前期开展药品谈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落地。《通知》显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北京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北京准备在今年3月1日启动带量采购落地,对于价格的设置与操作,将由医保局通过医保系统后台统一实施。

同日,有公开报道显示,上海要求,在“4+7”带量采购中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其与同品种中标价的差额大小,降价10%-30%。对于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则需在2018年该品种在上海的中标价(挂网价),或2017年在4+7城市的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基础上(两者中取低价)降价10%。

除对药价实现明显降低外,《通知》还明确,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早在2018年8月,在国家医保局组织召开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座谈会上,就通过一致性评价形成三点意见,其中之一为“讨论用各省70%的市场份额交换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以及原研产品的最低报价,并以此产品的最低报价作为医保的支付价”。

对于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带量采购药品的具体措施,《通知》指出,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此外,针对药企担忧的回款问题,《通知》明确,要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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